何为外商经营执照(FBL)
在泰国,希望在泰国经营通常只限于外国国民的业务的外资控股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外商经营执照(FBL)。外国公司若要申请外商经营执照,须先查看 《外商经营法案》,以核实他们想经营的业务类型是否为泰国法律所允许。
有些商业类型是完全为泰国国民保留的。不过,根据《泰-美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美国公民及企业在泰国注册公司及从事经营活动时可被视为与本国人相同。也就是说,根据该条约,美国公民可以在泰国公司中保留其持有的大部分股份。
外国投资者、外国股东和外资企业可以在泰国商业部的外国许可证部门申请外国企业执照。在泰国成立此类公司的资本总额最低限制为200万泰铢(部分行业为300万泰铢或更高,具体以审批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如已获得泰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则申请外商经营执照(FBL)的过程通常会加快。
泰国《外商经营法案》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案》B.E. 2542(FBA),以下三大类的商业活动对外国人进行限制:
清单1,严禁外国人从事的业务,包括:
1.报刊出版及广播或广播电视台;
2.水稻农场经营、耕种,或谷物种植;
3.畜牧业;
4.林业及天然林木的加工;
5.渔业,特指在泰国水域和泰国专属经济区内捕捞水生动物;
6.泰国传统草药萃取;
7.泰国古董或对泰国有历史价值的物品的贸易及拍卖销售;
8.制作或铸造佛像和僧侣钵盂;
9.土地买卖;
清单2,原则上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业务,包括三组:
本清单中列出了三组不同类别的商业活动,外国实体在开始经营活动前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或满足某些所有权条件。
第1组——与泰国国家安全有关的业务:枪支、弹药、火药或爆炸物的生产、销售或维修,或在泰国境内通过陆路、水路或空中运输此类产品;
第2组——对泰国艺术、文化、传统、民间手工艺构成影响的业务:泰国艺术、艺术品或手工艺品的交易;或木雕的生产,等等;
第3组——对泰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构成影响的业务:蔗糖生产,盐场经营,或岩盐开采等。
外国实体一旦获得商务部、投资委员会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的适当许可和批准,则可以经营被归入清单2的业务。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其他因素将决定应涉及哪些监管机构。
清单3:
外商经营法案将此类商业活动归为泰国国民可能尚未做好准备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包括:
1. 碾米及用大米或农作物生产面粉;
2. 渔业,特指水生动物的孵化和饲养;
3. 林业,特指来自再生林;
4.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板的生产;
5. (天然)石灰的生产;
6. 提供会计服务;
7. 提供法律服务;
8. 开展建筑业务;
9. 开展工程业务;
10. 建筑业,包括一些例外;
11. 经纪或代理业务,包括一些例外;
12. 拍卖业,包括一些例外;
13. 与本地农产品或法律尚未禁止的产品有关的国内贸易;
14. 零售业,最低总资本低于1亿泰铢,或单店最低资本低于2000万泰铢;
15. 批发贸易,单店的最低资本低于1亿泰铢;
16. 广告业务;
17. 酒店业务,但酒店管理服务除外;
18. 导游业务;
19. 食品和饮料的销售;
20. 植物品种的栽培、繁育与开发;
21. 其他服务业务,但国家各部委有关条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寻求从事上述任何商业活动的外国实体必须首先从外国商业委员会和商务部商业发展司(DBD)总干事处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FBL)。也有从泰国投资委员会或工业区管理局获得豁免或特别许可的情况,以及通过泰国与某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条约。
申请外商经营执照的资质
根据《外商经营法》第16条:
打算申请外商经营执照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并且未处于处罚禁令中。
1. 年龄不低于20岁;
2. 在泰国有居所或根据移民法被允许临时进入泰国;
3. 非无行为能力人员或准无行为能力人员;
4. 非破产人员;
5. 未曾因本法或国家行政委员会1972年11月24日第281号通知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决处罚或被责令支付罚款;
6. 未曾因欺骗、欺骗债权人、挪用或与《刑法》规定的贸易有关的罪行或与欺骗公众的贷款有关的罪行或与移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决入狱,除非在执照申请日期前已被释放不少于5年;
7. 在执照申请日期之前五年内,未曾被撤销根据本法或根据国家行政委员会1972年11月24日第281号通知颁发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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